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校党委在学校的领导核心作用,更好地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,保证党委决策的科学化、民主化、规范化,提高党委会议事效率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等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,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切实加强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,保证学校办学的社会主义方向;党委形成的决议交校长组织执行,并支持校长的工作;校长要对党委会负责,接受党委的监督。
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,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。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、全局性的问题、学校建设以及党务工作、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,由党委集体讨论,按照民主集中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。
第二章 会议周期与时间
第四条 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,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。议题确定后,由党政办公室提前1至2天通知与会人员。
第五条 党委会议一般在每月第1周召开。如果临时变动,应由党政办公室请示党委书记确定后重新协调会期,并提前1至2天将更改后的会期通知与会人员。
第三章 会议议题
第六条 党委会议议题主要包括:
1.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宣传和执行党中央、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,作出相应的决定,提出执行意见。
2.学校办学方向、办学理念、学校定位与办学指导思想。
3.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
4.学校总体发展规划,包括学科专业建设规划、校园建设总体规划、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等。
5.研究加强党的思想建设、组织建设、作风建设、反腐倡廉建设、制度建设、精神文明建设、思想政治工作、德育工作、统战工作、工会、共青团、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中的重大问题,以及研究决定党的基层组织(总支、直属支部)建设的重大问题,审批预备党员及其转正。
6.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、变更、撤销及其负责人的人选。
7. 年度增减人员计划,中层和副科级及以上干部的任免、奖惩、调动、考核,师资队伍、干部队伍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以及晋职晋级方案。
8.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及涉及师生员工根本利益的重大举措。
9.学校的年度经费预算、决算,大额机动资金调动的审核和监督。
10.国内外重大合作交流协议的审定。
11.学校安全、稳定及突发性事件的处置。
12.校长和校长办公会认为应当提交党委讨论的其他重要问题。
13. 其他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。
第七条 党委会议议题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征集,报党委书记审定。
第八条 为保证议题精炼,提高议事效率,确定议题应遵照如下要求:
1.校领导要充分发挥作用,凡是校领导个人职责范围内应解决的问题,一般不提交党委会议;确需党委会议议定的问题,应提出明确意见,并在会前同有关校领导和部门协调,避免上会后久议不决或出现大的意见分歧。
2.党委各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解决不了的问题,要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,报请分管书记决定后分类办理。
3.校行政部门请示的问题,应由校长、副校长处理或校长办公会研究,需提交党委会审议的,应先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,由校长向党委提出。党委会议一般不直接受理行政职能部门提出的议题。
第四章 会议组织与议事规则
第九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。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。党委会全体会议应定期举行,且必须有过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。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。
第十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,或者由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。根据会议议题,非中共党员校长和其他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。党政办公室负责人作为秘书人员列席会议。
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议题提出的基本程序是:各党政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书面提出议题,经学校党政分管领导同意,党委书记征求校长意见后确定。一般不讨论临时议题。
第十二条 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才能召开。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明确发表同意、不同意或缓议等意见。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,应暂缓表决。会议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。
第十三条 根据会议议题和实际需要,党委会议需扩大举行时,应由党政办公室请示会议主持人确定扩大范围。会议召开过程中,根据议题需要,可由会议主持人临时确定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。议题需表决时,非党委成员无表决权。
第十四条 在党委会议上汇报工作,只就主要内容作简要说明,尽量减少汇报时间,一般不超过15分钟;研究问题要围绕主题,力求简明扼要,避免重复意见;对议事过程中引出的新问题,应留待以后再议。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,在尚未研究有关的议题时,由校党政办公室安排另室候会,听通知与会;研究完有关的议题后,即应离会。
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实行回避制度。在讨论干部任免、调动、奖惩、调整工资、职称评定、毕业分配、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等问题时,凡涉及本人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、夫妻双方的直系血亲人员,均应主动回避,会议主持人应提醒其回避。
第十六条 遇有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时,由党委书记负责解决,事后向党委会通报。
第五章 会务工作
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承办。主要工作有:
1.征集会议议题,按轻重缓急筛选后,报党委书记审定。
2.确定议题后,督促提出议题单位提供解决问题的预案及有关文字材料,供会议使用。
3.提前1至2天印发会议通知及有关会议材料,保证委员有充足的准备时间。
4.收集与议题有关的文件依据、背景材料等,供主持人查询。
5.党政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,重大事项的研究情况及会议决议要形成纪要,报会议主持人阅签,并按时收归档案室存档。会议记录对会议的决议记载要完整准确,能够反映发言人的主要发言内容和基本观点,以备查证。
6.负责向缺席的成员转达会议的决定事项。
第六章 会议纪律
第十八条 与会人员应按时到会,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。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与会,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。召开党委会议期间,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会场。遇紧急情况,应由工作人员进行传叫。列席会议人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会时,要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,同时向党政办公室说明情况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,可派他人列席会议。
第十九条 与会人员要自觉遵守保密纪律,会前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会议议题,会后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泄漏会议讨论情况和会议决议、决定,会议决议、决定只能由有关部门以适当方式统一发布。
第二十条 要注意会议文件在起草、印发、传阅等环节上的保密工作,应回收的文件资料,要及时回收,妥善处理。
第二十一条 党委秘书应妥善保管好党委会议记录。
第二十二条 与会人员不得将会议文件带入公共场所,未经批准,新闻部门不得公开报道会议秘密事项。
第七章 决议的执行和检查
第二十二条 对党委会议形成的决议,党委委员必须认真执
行,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,也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,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议之前,必须执行原来的决议,并不得在会议之外公开表示不同意见。党委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,属于党务方面的,由书记负责组织实施;属于行政方面的,由校长负责组织实施;并应将实施情况向党委会议作口头或书面汇报;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确有不当之处,可向党委会议提出复议的请求。
第二十三条 党政办公室应协助党委做好党委会议决定的督办和检查工作,对党委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,应定期检查,并向党委会议作出口头或书面报告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党委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。
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党委负责解释。